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城乡公共客运一体化发展,整合城乡客运资源,优化客运网络衔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形成城市、县乡、镇村公共汽车以及其他客运服务有机衔接的城乡公共客运体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