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公共客运的资质管理;(二)制定公共客运运营服务规范、设施管理规范;(三)制定公共汽车乘客守则;(四)建立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公共客运经营者并建立信用档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