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第五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扰乱公共客运秩序、危害公共客运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