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出租汽车应当在核准的经营区域内运营,不得从事乘客求租点和目的地均在核准经营区域外的运营活动。外地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滞留候客方式运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