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出租汽车驶离本市的,驾驶员应当到警务查报站登记,乘客应当予以配合。乘客不予配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运送服务,乘客应当支付已经产生的费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