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出租汽车驶离本市的,驾驶员应当到警务查报站登记,乘客应当予以配合。乘客不予配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运送服务,乘客应当支付已经产生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