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乘坐公共汽车应当主动购票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下列人员可以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一)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因公伤残警察证》的;

(二)持有《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

(三)盲人;

(四)持有老年免费优惠卡的;

(五)儿童身高符合免费乘车条件的。

六十至六十九周岁的老年人、十八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可以持卡优惠乘坐公共汽车。

禁止持伪造的免费、优惠凭证或者冒用他人免费、优惠凭证乘车。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