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乘坐公共汽车应当主动购票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下列人员可以免费乘坐公共汽车:(一)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因公伤残警察证》的;(二)持有《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三)盲人;(四)持有老年免费优惠卡的;(五)儿童身高符合免费乘车条件的。六十至六十九周岁的老年人、十八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可以持卡优惠乘坐公共汽车。禁止持伪造的免费、优惠凭证或者冒用他人免费、优惠凭证乘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