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公共汽车运营中,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准的运营线路,正确及时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停靠站点和相关提示语,依次进站,规范停靠;(二)不得滞站、站外带客、溜站、拒载、中途甩客;(三)因故不能继续运营时,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四)引导乘客有序乘车、文明让座;(五)不得吸烟。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