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乘坐公共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乘车秩序,在站点区域内有序乘车;(二)不得妨碍驾驶;(三)不得从事营销活动、散发宣传品;(四)不得乞讨、卖艺;(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易污染、损伤他人的物品;(六)不得吸烟、随意吐痰、抛洒垃圾;(七)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