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颁发公共客运经营权证。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招标不成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程序确定经营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