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运营协议,运营协议包括运营方案、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求、经营期限、生产安全管理等内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公共客运营运证,运营车辆一车一证,持证运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