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公共客运经营权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