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客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公共客运经营,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公共客运经营权包括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权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公共客运经营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