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二条有效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辖区内的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证的授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其他线路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证的授予。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授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其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授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