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设置出租汽车运营站点,并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设置出租汽车运营站点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站区范围。出租汽车运营站点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