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市场供求和城乡交通状况,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订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