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共客运设施日常养护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客运设施管理规范,定期维护保养站点设施,保持候车亭、站牌等设施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