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汽车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线路站点间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

(二)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一百米左右;

(三)在有条件的路段设置港湾式停靠站;

(四)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同一站名;

(五)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等。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