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公共客运设施控地规划相衔接,将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公共客运设施用地。规划确定的公共客运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