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汽车向新城区、开发区、镇、村和旅游景点延伸。加强城乡公共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设置客运站、候车亭、站牌,促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的接驳换乘和有效衔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