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公共客运设施控地规划相衔接,将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公共客运设施用地。

规划确定的公共客运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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