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