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17日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扶贫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扶贫济困等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