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同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报告,适时开展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