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开发考核机制,对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市(地)、县(市)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退出机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