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开发考核机制,对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市(地)、县(市)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退出机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