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账册、单据和其他资料,配合检查相关项目、工程和场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