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对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等进行验收和审核决算,出具项目验收报告。省扶贫开发、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对扶贫开发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对扶贫开发项目验收或者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省扶贫开发、财政主管部门相应减少或者取消下一年度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支持,并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资金整改达到验收标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