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前公告公示制度。在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扶贫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和扶持贫困户等情况。
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村应当完善并执行村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以及负责人、监管部门和举报电话等。
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设的扶贫开发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项目责任、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收益分配机制、后续管理等制度,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省扶贫开发、财政主管部门。
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完成。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