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对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