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四)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