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