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