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