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