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