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五章 价格调控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统一指令或者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调控价格:(一)制定重要农产品保护价格;(二)监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提价申报和价格调整备案制度;(三)实行临时性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四)适时投放价格调节基金;(五)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对部分商品价格实行临时冻结;(六)其他必须采取的价格调控措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