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持经济总量相对平衡和结构合理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

(一)实行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责任制度;

(二)对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建立价格监审、监测制度,控制调价幅度和调价频率;

(三)建立粮食和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定;

(四)健全粮食、食油、蔬菜、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

(五)建设和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保持本地区供需总量基本平衡;

(六)加强农副产品批发商场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市场网络,发挥国有、集体企业平抑物价的作用;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