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