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不得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