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并依法接受检疫;清真食品专业屠宰人员应当符合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对清真屠宰人员的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制成品或者原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从外地购进的制成品或者原料应当具有产地清真食品标识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