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出租、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