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八条有效因国家修改或者调整无线电频率规划、分配方案,需要对业经指配的频率进行调整或者收回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提前六个月发布公告,告知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有关事项,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频率调整、收回的补偿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