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保护第十条有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不需要领取无线电台执照:(一)公众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二)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