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无线电监督检查和监测队伍建设,健全监督检查、监测制度,增加技术设施建设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依法行政和技术监测的能力。

无线电监督检查、监测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公正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