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对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采取技术和行政措施予以制止。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证据,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