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频率资源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无线电台(站)予以改正。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