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无线电频率资源开发利用,提高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