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无线电频率资源开发利用,提高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