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