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后,到海关办理入关手续。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