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时,应当依法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经营类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经销商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不得销售无型号核准证或者不合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维修者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原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参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