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领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出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